中国保监会8月27日,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企业非人寿保险业务未满足责任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报》,调整了税收政策。所谓责任备用金是指保险企业的非人寿保险业务在备用金评估日为尚未中止的保险责任提取的备用金。
目前,国内保险企业根据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非人寿保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按1/24法或1/365法提取未满责任准备金。但是,纳税时,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保险企业不能按照1/2的法律提取未满责任的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此次,《通报》统一了保险监督部门和税务部门未满责任准备金的相关规定。保险企业的非人寿保险业务根据本期保险精算师的结果计算提取的未满责任准备金,小于上期提取的未满责任准备金的馀额部分,请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上期提取的未满责任准备金的差额部分大于上期提取的未满责任准备金的差额部分,不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通报称,新规定从今年1月1日开始继续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报》第9条根据当期自留保险费收益的50%提取,责任准备金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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